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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平台联合惩戒遏制失信主体反复横跳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2 06:59:00    

李英锋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简称《意见》),其中提出加强平台经济领域信用建设。《意见》要求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和平台企业经营信息共享,引导平台企业建立平台内信用管理制度和平台间失信联合约束制度,对违法失信经营主体在平台规则内予以限制;加强对网络主播、自媒体、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MCN机构)等信用监管。

诚然,近年来,电商平台、短视频平台、社交平台等普遍建立了信用管理制度,划出了本平台的诚信底线,明确了限制账号功能、封禁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失信惩戒措施。大量违法失信账号被平台封禁,被拉入了“黑名单”。但各平台的信用管理基本处于各自为政、各自为战的状态,由于各平台的失信惩戒标准不一致,有宽有松,且失信惩戒信息共享性差,给违法失信经营主体提供了生存机会,提供了生存空间。往往是,一个吃流量饭的博主因违法失信问题在A平台被封禁了,转身在B平台或C平台又注册了个新账号,抑或是一个博主同时在全网多平台注册了账号,同时运营,如果某个或部分账号被相关平台封禁,博主就会把流量带到其他平台,照样活得很滋润。

各平台间的失信惩戒机制不能对接,不能统一步调,就让失信惩戒有了很大的局限性,也让失信惩戒的效果大打折扣。如果相互割裂的平台失信惩戒让违法失信经营者付出的代价较小,对违法失信经营者的约束力、限制力较弱,也会向社会释放消极信号,让平台失信惩戒的震慑、警示效应变弱,让其他经营型账号注册者失去对平台失信惩戒机制的应有敬畏,产生违法失信投机心理、侥幸心理。同时,一些平台给被其他平台“拉黑”的账号注册者提供宽松的生存空间,提供流量洼地,也会妨碍平台之间的公平竞争,导致劣币驱逐良币。

《意见》提出引导平台企业建立平台间失信联合约束制度,给平台企业填补失信惩戒缝隙和漏洞、强化失信惩戒链接指明了方向。相关部门应鼓励、支持、推动各网络平台建立失信惩戒信息共享机制,并严格落实实名注册制度,以此为基础,实现各平台失信惩戒的“同频共振”,即一个平台封禁了某账号后,其他所有平台同步封禁,执行同样的封禁标准,做到“一处拉黑,全网封禁”。这样的平台联合惩戒符合“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惩戒原则,能够让平台失信惩戒更全面、更到位、更公平,能够彻底堵死违法失信经营者的网络生存路径,有效遏制失信主体“反复横跳”的现象。

给违法失信经营主体念一念平台联合惩戒的“紧箍咒”,有利于释放失信惩戒的惩戒、约束、震慑效应,治理平台的违法失信问题,营造清朗、诚信、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维护平台运营秩序。

建立平台间失信联合约束制度对守法诚信经营的主体有利,对平台的持续健康发展有利。平台企业应该凝聚共识,形成合力,算清联合惩戒的大账、长远账,用更大的积极性,用实打实的措施,参与失信联合约束制度的建设,在联合惩戒中强合作、求共赢、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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