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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拒绝调岗被辞退,起诉公司要赔偿!法院这样判……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7-02 10:07:00    

因工作需要,公司将阿蓉(化名)进行调岗,然而她却未按照公司要求前往报到。之后,公司依照公司相关规定,对其予以辞退。不料,阿蓉反过来起诉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各项费用。那么,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泉州晚报社融媒体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陈子凡

案情:两次调岗均未报到 员工被公司辞退

阿蓉是A公司的一名老员工。2003年,她入职公司担任销售员,2012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阿蓉系在泉州区域从事市场销售工作(岗位),A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阿蓉的工作岗位。”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20年12月底,A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将阿蓉调岗至泉州A县任销售高级业务代表,并承诺给予交通补贴。阿蓉签收了上述调岗通知函,但未按要求到泉州A县报到。

2021年2月下旬,A公司再次向阿蓉发出通知函,将阿蓉调岗至泉州B县任销售高级业务代表,阿蓉签收了该调岗通知函,后仍未按要求到泉州B县报到。

经A公司多次通知,阿蓉仍未到上述工作地点报到。2021年3月底,A公司以阿蓉持续旷工5天以上,且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为由,向阿蓉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将阿蓉予以辞退。

法院:属于正常岗位调动 解除劳动关系未违法

看到公司动了真格,阿蓉遂向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阿蓉要求仲裁部门确认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并要求A公司支付其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各项费用合计36万余元。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A公司应支付阿蓉未付工资5000余元,并驳回阿蓉的其他仲裁请求。

阿蓉不服上述劳动仲裁,遂将A公司起诉至丰泽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将阿蓉的工作地点调整至泉州A县、B县,同时所担任的工作职务为销售高级业务代表,均属于正常岗位调动,并未超过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泉州区域及市场销售岗位。后续A公司多次通知阿蓉到新岗位上班,且已向阿蓉表示能够为其提供交通补贴,并未明显增加阿蓉的工作成本,但阿蓉均未履行,亦未提出异议,后A公司以阿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为由,向阿蓉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

据此,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A公司尚应支付阿蓉工资5000余元,并驳回了阿蓉的其他诉讼请求

阿蓉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阿蓉的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合法权益应受保护 公司制度也应遵守

法院介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劳动者也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安排的义务。

具体到这起案件中,用人单位基于业务发展需要以及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对劳动者进行调岗,且提出相应交通补贴,上述工作安排并无不合理、不合法之处。

法官提醒,劳动者有按照约定完成工作、服从工作安排的义务,若对工作安排存在异议,也应与公司积极沟通、协商,而不应采用消极的态度应对。同时,在维权过程中亦应积极沟通、主动回应,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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