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门在外,身份是自己给的”
这不仅是一句话玩笑
也是骗子常用的诈骗手段
近日
苍梧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黄某谎称自己与公职人员有特殊关系
“有门路”可打点关系
先后多次骗取周某钱财
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并处罚金2万元
一起来看看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至8月期间,黄某得知周某因前夫阻止其探视小孩并要求支付抚养费而感到焦虑的情况,趁机谎称可以通过认识的派出所所长、法院工作人员将其前夫关押从而达到惩处的目的。周某信以为真,先后多次支付共计3万余元给黄某,用于打点关系。“钱花了”却迟迟未能“消灾”,周某察觉异常最终报警,发现黄某实为无业人员,所谓关系纯属虚构。
苍梧县人民检察院向苍梧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黄某犯诈骗罪。
苍梧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苍梧县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官说法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黄某虚构“关系户”身份,利用周某急于解决与前夫之间纠纷的心理,骗取周某3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遇到问题应寻求合理合法渠道解决,警惕“关系运作”陷阱。司法程序具有严格法定性,任何声称“花钱消灾”“内部操作”的承诺均不可信。大部分利用“关系户”身份和冒充公职人员诈骗案都是利用了当事人急于解决纠纷的心理。遇到矛盾纠纷首先不要慌乱,要摒弃“走捷径”的心理,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