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推动信托行业回归信托本源,深化改革转型,有效防控风险,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形成《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征求意见稿》共8章77条。据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总体来看,修订围绕信托公司“受托人”定位要求,调整信托公司业务范围,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经营原则、股东责任、公司治理、业务规则、监管要求、风险处置安排等,完善促进信托业强监管防风险高质量发展的监管制度体系。
不得保本保收益
在经营规则方面,此次修订明确信托公司应立足受托人定位,规范开展信托业务。明确信托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信托业务时不得以任何形式保本保收益;不得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不相匹配的资产管理信托产品;不得提供无实质服务内容,或者用于规避金融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不得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或者以卖出回购方式运用信托财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以信托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向本公司注资等;不得利用信托财产或者职务便利,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外的人牟取不当利益,或者为自己谋取合同约定报酬以外的其他利益;不得侵占信托财产,或者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其他用途;不得存在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禁止的其他行为。
信托业务从五项调整为三项
在业务范围方面,本次修订将现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的5项信托业务调整为3项,即: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
针对资产负债业务,在固有负债项下增加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在固有资产项下取消对外提供担保业务。
其他业务方面,增加“为资产管理产品提供代理销售、投资顾问、托管及其他技术服务业务”,将“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调整为“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财务顾问、受托管理人等服务”。
此外,本次修订还结合实际取消了与信托公司主业无关联度的、或与现行监管政策相冲突的“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等4项中间业务。
强化股东行为、薪酬等管理
据该负责人介绍,本次修订明确信托公司董事会应设立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专门委员会”,负责督促信托公司为受益人利益服务。
强化股东行为管理。明确信托公司应做好股东定期评估工作,发现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信托公司未按要求报告的,信托公司员工、外部审计机构可以实名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告。明确信托公司应当培育和树立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的受托文化。
同时,强化关联交易管理。要求信托公司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准确识别关联方,实施关联交易内部评估审批,对关联交易资金来源与运用进行双向核查。
强化薪酬管理。明确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明确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的触发条件、适用范围、金额、方式等内容,提升可操作性。同时,要求做好信托文化建设。
加强全流程管理
《修订征求意见稿》如何促进信托公司规范开展业务?
该负责人介绍,一是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二是加强信托业务全流程管理。三是强化固有业务管理。
具体体现在,《修订征求意见稿》督促信托公司建立以受托履职合规性管理和操作风险为重点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治理清晰的风险治理架构,完善净资本和准备金管理机制,确保风险偏好与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
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卖者失责、依法赔偿”,明确禁止保本保收益、严禁不当销售、严禁通道类业务和资金池业务、严禁违规担保、严禁不正当交易或者谋取不当利益、严禁挪用信托财产等禁止性规定。
进一步强化信托公司固有资产负债管理,完善信托公司注册资本和准备金监管要求,明确严格限制固有负债业务、严禁对外担保、严格限制从事实业投资、严禁向关联方融出资金等系列禁止性规定。
此外,明确信托公司开展业务涉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满足有关资质要求,比如开展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等业务还需满足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规定。
此外,在信托公司恢复与处置方面,《修订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提升了恢复和处置计划的约束力和操作性,强化股东分红和股东红利回拨要求;允许信托公司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明确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参与风险处置的职能和要求;强化央地协同等。
本文源自中国银行保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