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一年后,发现前公司网络平台上还挂着自己的宣传照,这种情况是否构成侵权?近期,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侵犯肖像权案,法院提醒,在利用员工个人形象进行宣传活动时,必须依法获取员工肖像权使用的授权,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肖像权的具体使用范围及有效期限等相关事项。
据悉,小林是一名拥有20万粉丝的舞蹈博主,2019年小林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A公司旗下的某舞室担任舞蹈老师。2022年7月,双方正式解除劳动关系。
2023年3月,小林上网时发现该舞室在多个网络平台上的舞蹈课程介绍中都使用了自己的图片及舞蹈视频。小林于是截图给某舞室工作人员,要求其在7天内删除所有图片和视频。一周后,小林发现某舞室并未对上述内容进行清理,小林遂前往公证处对某舞室的该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后小林以A公司侵害其肖像权为由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删除相关图片和视频,赔偿小林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3万元。
A公司辩称,小林曾是该舞室舞蹈素质课程的授课老师,涉案视频系小林在职时,公司为开设舞蹈素质课组织拍摄的教学宣传视频,涉案视频著作权应由A公司享有,A公司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南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
本案中,小林在A公司担任舞蹈老师期间,为完成本职工作配合某舞室拍摄教学宣传视频,实质上包含了对A公司使用其肖像的许可,但在双方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肖像许可使用的时间应认定为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致。在小林离职后,A公司未经小林许可,继续在其运营的某舞室网络平台上使用小林的照片视频用于商业宣传,侵犯了小林的肖像权,A公司应当承担侵犯肖像权的法律责任。
其次,小林系自媒体博主,拥有一定粉丝基础,A公司在小林已经明确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仍坚持使用涉案图片和视频,吸引潜在客户,以期为A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故A公司应当为其侵权行为赔偿小林一定的经济损失。
鉴于小林已确认涉案照片和视频至开庭之日已经下架,故小林当庭撤回了要求A公司删除相关图片和视频的诉讼请求,法院综合考量A公司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受益范围等因素,酌情判决A公司给予小林一定金额的赔偿。该判决已生效。
南山法院法官表示,互联网时代,企业通过海报、视频、微电影等形式宣传企业形象和产品的情形日益常见,在这些宣传材料中时常会用到在职员工的肖像进行推广营销。当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终止,涉及肖像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分歧往往容易引发纠纷。
法官提醒,员工依法享有肖像权,企业即使与员工存在劳动关系,在使用员工个人形象进行宣传时,也应与出镜人员充分协商,依法取得使用员工肖像权的相应权限。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员工离职后企业应立即删除带有员工肖像的相关宣传内容,否则可能侵犯员工合法权益,进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文 | 记者 李艺戈 通讯员 胡旦 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