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7日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为进一步盘活使用各类安置房源,促进房屋征收安置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土地发展中心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各类安置房源对接使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在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范围内实施,有效期5年。
《实施意见》提出,按不同建成年限,对存量统建、配建住宅安置房、安置型商品房对接价予以打折优惠。
《实施意见》明确,鼓励被征收户住宅房屋上调安置各类户型,上调面积部分给予市场评估价格一定折扣的优惠。鼓励被征收户住宅房屋上调安置2020年之前(含2020年)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的统建、配建住宅安置房和安置型商品房各类户型,上调安置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户型的,上调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的85%计价;上调安置105平方米(含105平方米)以上户型的,每上调一档(15平方米)再给予市场评估价格5%的优惠折扣。上调部分优惠价格低于对接价格的,按对接价格计价。
对于2021年~2024年12月31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的统建、配建安置房、安置型商品房,鼓励被征收户住宅房屋上调安置105平方米及以上户型,上调安置增加面积部分按安置型商品房或者统建、配建安置房项目不同区位给予市场评估价不同标准的折扣优惠:选择购买二环以内的安置型商品房或者统建、配建安置房,上调增加的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计价;选择购买二环与三环之间的安置型商品房或者统建、配建安置房,上调增加的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95%计价;选择购买三环外的安置型商品房或者统建、配建安置房,上调增加的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90%计价;上调增加的面积部分优惠价格低于对接价格的,按对接价格计价。
上调增加的面积部分层次系数差价按《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实施意见》针对统建安置房、配建安置房、安置型商品房等房源推出对接使用机制,其中安置房源按项目所在地优先原则,属地可优先对接使用,在重点保障出让地项目的前提下,兼顾其他项目。为疏解鼓楼、台江中心城区,四城区安置房源均可用于鼓楼区、台江区征收项目;仓山区、晋安区征收项目仅限于使用仓山、晋安辖区内的安置房源。
此外,《实施意见》明确了历史遗留项目未安置化解机制。其中,2017年11月之前启动的征迁项目,就地因规划调整或未启动征迁,原签约的安置地未建安置房需调整到其他安置地块的,可用统建、配建安置房和安置型商品房予以化解。(记者 赖志昌)